时间:2022-11-16 17:29:11 点击:
全体教职工:
2019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式,从2018年以前的“按月代扣代缴”改为了“累计预扣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什么是“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法”,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发放教职工工资预扣当月税款时,以教职工在本单位截止当月本年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五险一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费用”等减免金额后的余额,为该教职工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见附表)对应的税率进行计税,再减除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该教职工当月应预扣预缴的税额。即计税公式为:当月应缴税款=(第一级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级税率+第二级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级税率+……+第七级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第七级税率)-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附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二、为什么在每个月工资应发数不变的情况下税款会突然增加
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税后,特别是在每年的七、八月份及以后,会出现部分教职工“工资与前月没有变化,但纳税额增加了数百元不等”的现象。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随着教职工累计收入的逐月增加,适用的税率也会从低到高。当教职工某月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时,就会产生“税率跳档”,其中超过3.6万元的部分将会从3%的税率跳到10%的税率计税,此月度纳税额也随之增加。以此类推,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万元、30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还会继续。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相当的不同教职工,由于其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同,其每月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就会不同,每月的扣税额也不同,遇到“税率跳档”的时间就会有先后差异。
三、举例说明
1.假设教职工A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1500元,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其1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 5500元(11500元减去5000元免税额及1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适用3%税率,扣税165元;以此类推,到6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还在36000元以内,仍按照3%计算,所以1-6月每月应预缴个税为165元;而到了7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38500元(5500х7=38500),超过36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跳档”到10%,计税公式为:(36000×0.03+2500×0.1)-165×6=340元,所以7月份应预缴个税为340元,比6月份多缴175元。
2.假设教职工B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4000元,也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14000元减去5000元免税额及1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适用3%税率,1-4月每月预缴个税240元。到了5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40000元,比教职工A早2个月超过36000元,因此其5月份工资的个税计税公式为:(36000×0.03+4000×0.1)-240×4=520元,应缴个税为520元,提前“跳档”。
四、其它事项说明
目前学校在为教职工计算税款时使用的是国家税务部门联网专用的计税软件客户端,教职工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均是从国家“个人所得税”APP系统中自动导入到计税系统中的。现做以下三点说明:
1.请广大教职工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并安装、注册,并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填报为长江大学。
2.请广大教职工及时填报或更新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每年12月份均需更新,以确保下一年度计税的准确性。
3.如果教职工没有及时更新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只要在本年度内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二年年初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也可以将本年度多缴的税款退回。
2019年国家税改以来,计划财务处充分落实国家个税优惠政策,保障全体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减税效应非常明显。若有政策上的问题需要咨询或办理相关税务业务,欢迎致电:0716-8060862,联系人:吴磊、潘志文,办公地点: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科(东校区行政楼302室)。
计划财务处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