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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3-02 17:30:05     点击:

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二)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需要办理汇算的重点人群

(一)2022年退休人员;

(二)在校外取得劳务报酬人员;

(三)2022年向校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或薪酬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科研项目列支了劳务费的科研老师,应主动与报酬发放对象取得联系,提醒其进行汇算清缴。

五、特别事项提醒

教职工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并入到综合所得合并计算,根据系统自动试算退税额数据,择优选择是否将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

六、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七、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八、办理方式

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

九、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十、注意事项

(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教职工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税务申报系统将于6月30日后自动关闭申报通道。

(二)年度汇算需退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请退税的,视为个人自动放弃申报退税,将造成纳税人税款应退未退损失。

(三)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四)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认真核实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完整,如有系统没有自动带入相关信息的情况,可在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中直接新增缺失的相关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汇算做好准备。

(五)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

计划财务处综合科吴磊、潘志文0716-8060862,东校区行政楼302室。

 

 

计划财务处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