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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最新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这些变化你需要知道!

时间:2025-09-29 21:22:00     点击:

各位老师、同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行为,落实“我为师生办实事”行动,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25]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计财处于2025年9月24日发布了《长江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5〕10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相较于旧办法,主要有四类变动:调整执行标准、调整审批程序、新增适配条例、删除旧办法部分条例。

  其中,出差“事前审批” 是本办法执行关键点,具体线上操作步骤可参照附件《差旅审批线上操作流程》,请各单位及全体出差人员严格遵照执行:自2025年10月1日起,出差人员须在正式出差前,登录财务 “数字化综合财务办公平台”,提交 “差旅审批单” 并通过财务网上审批系统完成审批,后续办理报销时需同步提交该审批单的打印版;未按规定完成事前审批,或领导线上审批时间晚于出差起始日期的,将无法预约差旅报销单,由此影响报销办理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为方便各位师生更直观了解相关变化及后续差旅报销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下文将逐类拆解变动细节与执行要求。

变动一、调整执行标准

  1.第八条第(一)项第2点:科研差旅,各类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可参照上一档人员标准执行。

  条例解读:本办法将公务差旅和科研差旅进行了区分,从财务项目编号为23、33、36开头的纵向科研项目及纵向科研备用金项目中列支的差旅费按本办法的科研差旅标准执行。

  2.第十四条:公务差旅费,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科研差旅费,住宿费标准上限按公务差旅标准上浮50%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若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自理,从财政性经费列支的,在《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表中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参会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领取补助;从科研经费列支的,参会期间住宿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计发伙食补助费,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条例解读:

  (1)从财政性经费列支的,参加培训(食宿自理),培训期间的伙食费需凭票报销,标准如下:

举办地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省内

一类培训

310

120

二类培训

260

110

省外

一类培训

400

150

二类培训

340

130

注:一类培训: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2)从财政性经费列支的,参加会议(食宿自理),会议期间的伙食费需凭票报销,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备注

一类会议

400

130

省党代会、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

360

120

省委全会、省委扩大会、省政府全会、省纪委全会、省委省政府的全省性会议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

300

110

省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

四类会议

300

110

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4.第二十五条:武汉校区工作人员到武汉中心城区或远城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开会、培训,参照上一条规定执行。到中心城区或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其中伙食费用加交通费用合计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凭票报销。

  5.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因工作需要,公务差旅,出差时间超过15天,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5天以内按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15天部分不再发放补助;科研差旅,出差时间超过30天,超出部分减半发放补助。

  条例解读: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齐全的情况下按本条执行,科研差旅超过30天,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变动二、调整审批程序

  1.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公务差旅租用车辆。有特殊需求租用车辆出行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条例解读:公务差旅租车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租车申请中需明确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理由;学生大型活动租用车辆仅填写租车申请单,无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2.第二十四条:使用财政性经费列支的,原则上不得参加收费类会议、培训,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按规定填写《长江大学教职工外出参加付费类会议培训申请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

  条例解读:除科研经费外,所有外出参加付费类会议、培训的均需填写申请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线上会议、培训无需填写申请单。

  3.第二十八条: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探亲对象、时间、标准、额度等分别审定后执行。

  条例解读:删除了探亲差旅费章节,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标准审签后进行现场报销。

  4.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履行审批手续,通过财务网上综合平台如实填写《长江大学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或其他授权人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野外科研出差,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科发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条例解读:《长江大学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可由出差人本人或其他经办人登录数字化综合财务办公平台填写,科研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差旅审批单调整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审签。

变动三、新增适配条例

  1.第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支持自驾车出差。公务差旅严禁自驾车开展公务活动,科研差旅确需自驾车出差,需填写《自驾车审批表》专门进行说明,对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相关单位出差审批人和出差人员承担责任。学生不允许自驾车出差。

  2.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时间一般不得晚于当天18点,报销房费不超过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

  3.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费接收凭证不作为报销凭证。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的,责任由出差人员承担。已由接待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4.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 50%交纳。交通费接收凭证不作为报销凭证。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的,责任由出差人员承担。

  5.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培训等超过1个月,除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外,本人利用休息时间往返培训地点与家庭所在地的,可按平均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和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往返期间不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6.第三十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节假日和寒暑假顺延)。

  7.第三十二条第3段: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飞机票,应当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的方式在政府采购机票网站(网址https://www.gpticket.org)或公务行APP购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进行服务商查询)。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机票的,需在政府采购机票网站将出行当日当次航班票价截图作为报销机票价格参考依据,费用超出部分自理;不能提供政府采购机票出行日期价格截图的,按票面价格95%报销

变动四、删除旧办法部分条例

  1.删除了旧差旅文件第七条第(二)项:“全列软席列车,夜间(20点至第二天7点)乘车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以乘坐卧铺。”

  条例解读:城市间交通费动卧可按级别进行选择,卧铺不再受时间限制,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删除了第二十七条中“单程机票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0元、保险费不超过40元”部分。

  条例解读: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不再设置上限。 

  以上就是《长江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内容,差旅费报销需严格遵循 “事前审批、一事一结” 原则,确保差旅报销流程与标准符合规定。目前,学校已发布《关于启动财务线上审批系统试运行通知》(具体可查阅https://cwc.yangtzeu.edu.cn/info/1125/7272.htm,系统操作细节详见通知内容),该系统现阶段可支持日常报销、借款、差旅等报销业务及各类申请单的线上审批,后续将逐步把更多财务事项纳入线上审批范畴以提升办事效率。

  此次调整既是规范财务流程的重要举措,也能为大家节省时间成本,期待各位老师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财务服务提质增效,让精力更多聚焦教学科研核心工作。



长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2025年9月29日

附件【 附件一:长江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pdf】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二:差旅报销事前审批流程.doc】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