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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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科技研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3-03-25 12:48:44     点击:

长江大学科技研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大办发【20128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长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12]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

第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以科技项目为单元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来源包括国家部委、省科技计划资助经费、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等。

第二条 支出预算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1.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外协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知识产权登记费,调研及会议费,业务接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设备费包括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科研专用软件及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3.管理费是指补偿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管理费用,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的使用费,水、电、供暖、通讯、办公用品等费用和管理人员费用。

4.人员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人员的津贴、酬金、劳务费、生活补助,以及外聘专家咨询费、评审鉴定费等。

第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1.外协费须预算足额(不超过总经费的40%),注明协作单位。

2.每个项目要具体列出项目组成员及主要工作内容。

3.纵向项目管理费预算要考虑项目主管部门有无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提取标准低于学校标准的按项目主管单位标准预算,高于学校标准的按学校提取标准预算;无明确规定的按学校提取标准预算。项目的性质由科技处确定。

4.人员费和业务接待费预算要考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无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预算,无明确规定的按学校规定预算。

5.预算文本中学校开户行名称和账号要准确无误。

第四条  经批准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任务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项目组应按规定程序报科技部门批准。

第二章 科技项目经费的办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在校园网上及时发布科技项目经费到账信息。项目负责人凭计划财务处到款复印件,到科技处开出经费拨款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填制项目提成单,经院系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项目经费拨款手续,领取经费指标本。

第六条  会计核算中心在经费指标本上,按规定比例,分解出人员费、业务接待费和野外、现场工作津贴等指标。

第七条  纵向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规定要在经费指标本上附经费预算表、项目组成员等信息。项目组要妥善保管项目经费指标本,办理财务手续时必须携带此本。

第三章 科技项目发票的开据

第八条  科技项目发票是项目经费入账的唯一凭据,原则上项目经费到账后才能开据发票。

第九条  按照地税局税控系统规定,开出发票的同时必须缴纳营业税等税费,会计核算中心必须作缴纳税费凭证。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发票预借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到会计核算中心领取票据借据单和办理税款借款凭证,填全项目合同信息、合作方信息、本人信息、预计到款时间等内容,经院(系、部)财务负责人签字,经科技处批准,注明项目合同编号,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借据手续,同时上缴营业税等税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催收项目经费款到账,计划财务处定期核查,长期不到账的项目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冻结已有项目经费。

第四章  科技项目经费的借款

第十二条  科研出差、设备购置等正常开支可以预借经费,符合转账规定的必须转账。项目负责人填制借款单要注明项目经费名称、借款事由、还款日期、支付方式等要素。

第十三条  借款签字要符合规定权限,严格按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同一科技项目,项目组成员已有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再次申请借支。逾期不冲还借款者,要追究相应责任,并从个人所得中扣还。

第五章  科技项目经费的报账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的报账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票据,手续、资料齐全,签字完备。严格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报销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外协费的拨付必须在科技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与第三方签订外协委托协议,提供对方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和其它必要的资料,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理划拨手续。外协委托协议委托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特殊情况下需要超过40%的,须经科技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人员费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标准,填报专用表格,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定期转账发放给项目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组成员的津贴、酬金,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主要指研究生)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生活补助,以及外聘专家咨询费、评审鉴定费等。

1.人员费的支付流程:会计核算中心核查人员经费报销指标;项目组按统一规定表格填制发放表;综合管理科办理扣税手续;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账务处理。

2.支付人员费,必须真实可信,并取得合规的凭据;除外聘专家咨询费、评审鉴定费外,其它人员费的支出均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账户转账。

第十八条 所有人员费的开支,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

1.在册的教职工必须在计财处纳税系统申报基本信息,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用工形式和职工代码等。教职工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课时酬金、科研劳务费等在减除免税额3500/月及免征税部分(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独生子女补贴)之后,全部录入纳税申报系统按规定据实纳税。发放教职工劳务费必须填制“教职工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1)。

2.为充分调动学生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在校学生参与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获得的劳务费,其个人所得税根据校办发[2012]10号会议纪要,参照教职工的标准(减除免税额3500/)代扣代缴。发放学生劳务费必须填制“学生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2)。

3.聘请外单位工作人员所发的劳务报酬所得,按一次性劳务所得计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发放外聘人员劳务费必须填制“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3)。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4.以上表格每月受理一次,由项目组报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科(纸质和电子文档),每月15日以后计税并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发放业务。

5.科技项目评审人员费,一律按劳务报酬所得的5%计税。发放科技项目评审人员劳务费必须填制“项目评审人员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4)。

以上表格,由项目组报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纸质和电子文档),计税并办理发放业务。

第十九条  为项目委托单位代购仪器设备或研制组装设备、完成后须交付项目委托方使用的,必须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经科技处批准可以预先办理借支,项目完成移交资产给项目委托单位后,其形成的资产可不再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凭项目委托单位的资产入库单(复印件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办理项目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免提项目管理费的办理。学校鼓励科技项目经费用于硬件建设及提高学术水平,免提项目相应管理费。

1.各类科技项目中用于为学校购置专用实验仪器等固定资产和项目成果鉴定与报奖、论文发表、出版专著等支出的费用,学校和院(系、部)不提取管理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在校内联合建立研究室、实验室或研究所、中心等所资助的设备购置费,学校和院(系、部)不提取管理费,运行费学校按横向科技项目标准提取管理费,院(系、部)不提取管理费。

3.科技项目管理费的计提减免,必须经学校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项目管理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应管理规定先提取,经科技处批准后,再返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及办公场所的改装支出,按《长江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审计处工程审计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  新技术引进费包括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以及项目组成员攻读学位及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培训费必须是与项目相关成员的培训费,报销时需出具证明。

第二十三条  车辆使用费的报销按长大校发[2012]71号文第13条第10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话费的报销按长大校发[2012]71号文第13条第12款执行。电话费的报销必须取得合规的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评审验收鉴定费的报销。评审验收鉴定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甲方所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评审、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不含人员费)。项目负责人持组织评审或验收单位盖章的评审或验收意见,评审或验收专家本人签字的发放表、或项目评审单位的评审费发票等材料,经科技处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  考察费的报销。考察费是指项目组相关人员为更好地完成科研工作,对外考察、参观学习等发生的费用。考察费的报销必须手续齐全,并附考察合同(非旅游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野外、现场工作津贴的发放。野外、现场工作津贴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野外、现场开展科学研究活动而发放的工作津贴。野外、现场工作津贴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1.项目组成员到野外、现场开展科学研究时,有住宿发票的,按320/天发放工作津贴;租住民房等无住宿发票的,以往返交通费票据为依据,附房屋租赁合同、合作方说明等证明材料,按420/天发放工作津贴,不再报销住宿费。

2.野外、现场工作津贴的发放必须如实填制“野外、现场出差信息表”(见附件5)。说明野外、现场出差事由、地点、起止时间、项目组成员及工作事项、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住宿天数等情况。

3.野外、现场出差信息表须经项目组野外、现场出差人员本人亲笔签字,项目组负责人签字,院(系、部)科研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无住宿发票还必须经科技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报销签字的要求。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每个项目组必须有专人负责经费管理。

1.科研经费支出须项目组成员签字(购买实物的还须项目组3名成员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核、院(系、部)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账。

2.签字要规范,写明项目支出渠道。1000元以上的大额票据(除差旅费票据外)必须逐张签字,出租车、交通费等小额票据可以汇总签字,但须注明发票张数、大写金额。

第六章  科技项目经费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支付按长大校发[2012]71号文第22条第89款规定执行。

1.在采购地点不明确、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现金的,应提供银行卡刷卡消费记录凭证票据(指从银行卡转入购货单位的存根联,而不是指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取款凭据),视同转账,可以报销。

2.因借款取得的科技项目经费票据在借款12个月内报销,逾期不予支付。

第七章  科技项目经费审计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

1.项目负责人要按国家、学校有关科研政策和经费管理规定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2012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科技项目,除提成比例按照原办法执行外,其经费管理、借款、报销等均按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职工劳务费发放表

      2.学生劳务费发放表

      3.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

      4.项目评审人员劳务费发放表

      5.野外、现场出差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