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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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03-25 12:48:03     点击:

长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长大校发[2012]7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科研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湖北省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文)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校名义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各负其责。

    (一)科技处职责

1. 负责科研经费的认定和划拨;

2.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编制预算;

3.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4.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计划财务处职责

1.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

    2.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务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审计处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2.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各类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四)院系职责

    1.对本单位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开展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经费结帐和结转手续;

    2.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项目负责人职责

    1.编制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

    2.按国家、学校有关科研政策和经费管理规定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帐手续;

    3.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科技、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入与分配管理

第四条  学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各类纳入学校科技管理范畴的科技项目专项经费,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项目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部委、省市、厅局等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的科研经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项目,以及从国家、省(市)财政获得的科研专项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利许可实施等项目的科研经费;

    3.校内项目科研经费,指学校自筹,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预研,优秀青年教师的科研支持计划,校社科发展基金,校级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和人才队伍的建设等校内项目科研经费。

  第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帐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类科研经费到账后,科学技术处根据计划财务处开具的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经与项目合同核实无误后,给项目负责人开具拨款通知单,计划财务处根据拨款通知单办理科研经费使用账本。

  第七条  学校、院系对不同类别的项目,按到账经费提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以补充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学校为项目提供的人员和资源的支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

  1.纵向科技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和院系均按项目到账经费的2.5%提取管理费。人文社科类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和院系不提取管理费;

  2.横向科技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的7%提取管理费,院系按项目到账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对于人文社科类横向科技项目,项目经费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下时学校和院系不提取管理费,项目经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时学校和院系正常提取管理费;

  3.技术转让合同(非专利):学校提取25%的管理费;

  4.校内项目:学校和院系不提取管理费;

  5.各类科技项目中用于为学校购置专用实验仪器等固定资产和项目成果鉴定与报奖、论文发表、出版专著等支出的费用,学校和院系不提取管理费。按项目合同的约定,为项目委托方代购、研制组装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方的,学校和院系正常提取管理费。

  第八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在校内联合建立研究室、实验室或研究所、中心等所资助的设备购置费,学校和院系不提取管理费,运行费学校按横向科技项目标准提取管理费,院系不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科技项目外协经费是指校外单位协作承担我校科研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发生的费用。科技项目外协经费,学校和院系正常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在签订项目时须作出足额预算。

  第十条  科技项目管理费的计提减免,必须经学校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分配

    对国家、省部级、地方政府下达的基金类项目经费的分配,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执行;其他纵向项目经费的分配,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对人员费和业务接待费支出没有明确规定的, 项目人员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项目业务接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分配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分配,应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并符合科研合同和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额度支出。横向科技项目业务接待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软件类、设计和咨询类横向科技项目,人员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其它横向项目人员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所有横向科技项目人员费支出时,项目经费总额10%的人员费在项目验收并办理归档手续后方可报销。

  项目经费到账后需向本地交纳的税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纳税额先行代扣,合同登记和税务认定后,获得免税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免税额度适时退税,学校按照退税额的50%收取管理费。已经在项目付款方所在地纳税的项目,由项目组提供应税发票,学校不再代扣税。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材料费:指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以及相应的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能源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4.现场试验费:指在试验过程中进行室内模拟试验或部分现场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试验用工具、防护装置的费用;

  5.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6.外协经费:指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7.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8.学术交流费:指项目组成员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9.新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以及项目组成员攻读学位及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

    10.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租车费,不能用于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

  11.资料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购置费,描图费,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费用,文献检索、网络资源费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2.办公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电话费,购置办公用品、文具费用,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用等;

    13.评审验收鉴定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甲方所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评审、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不含人员费);

    14.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接待的各种支出,包括差旅费、交通费、考察费、餐饮费等;

  15.人员费:指项目组成员的津贴、酬金,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主要指研究生博士后人员)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生活补助,以及外聘专家咨询费、评审鉴定费等;

    16.管理费:指学校、院系组织、支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人员、资源等相关费用;

    17.其它费用:指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须开支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与滞纳金、赔偿费、违约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费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利,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宴请、日常生活开支。

    第十五条  各类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项目主管单位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主管单位没有规定的,按上述范围开支。

    第十六条  校内项目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图书资料除外),不得开支实验室改装费、车辆使用费、人员费和业务接待费。

    第十七条  为项目委托单位代购仪器设备或研制组装设备、完成后须交付项目委托方的,必须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外协经费的支出,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有约定(附件),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外协委托协议,按学校科技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及办公场所的改装支出,按《长江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使用私车从事科研工作时,按《长江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报销车辆使用费。

第五章 借款与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借支

    1.借支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

    2.借支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3.借支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4.借支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借支2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科研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共同审批;

  6.对同一科技项目,已有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再次申请借支。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

    1.科研经费在计划财务处建账,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与核算,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

  2.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每个项目组必须有专人负责经费管理。科研经费经项目负责人、院系主管科研和财务的院长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3.属于国库支付的项目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组应按要求提前一个月报送下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由科学技术处汇总后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获批后,项目组方可到计划财务处领取经费卡并按照用款计划严格报销;

4.所有人员费的开支,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人员费,必须取得合规的凭据;除外聘专家咨询费、评审鉴定费外,其它人员费的支出均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帐户转帐;

5.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标准为,硕士不超过60/天,博士生不超过90/天,野外、现场劳务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此标准的两倍,节假日劳务费标准不得超过此标准的三倍;

  6.科研差旅费据实报销。项目组成员到野外、现场开展科学研究时,有住宿发票的,按320/天发放工作津贴;租住民房等无住宿发票的,以往返交通费票据为依据按420/天发放工作津贴,不再报销住宿费;

  7.评审验收鉴定费的报销:项目负责人持组织评审或验收单位盖章的评审或验收意见、评审或验收专家组本人签字的名册等材料报销;

  8.现金结算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对纵向项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对横向项目,现金结算不得超过3000元。在采购地点不明确、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现金的,应提供银行卡刷卡消费记录凭证票据,方可报销;

  9.科研项目经费票据原则上当年报销,超过两年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含自制、组装的设备),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按照《长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如代购、研制组装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其形成的资产可不再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项目完成移交资产给项目委托单位后,凭项目委托单位的资产入库单(复印件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协经费划拨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双方或多方委托协议、对方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和其它必要的资料,经科技处审核签字后办理划拨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力争在项目经费预算内完成科学研究任务,学校鼓励项目组将结余经费捐赠给学校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评审、验收或鉴定,结余经费待项目结题手续办理后。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应该上缴的应全部上缴,没有要求上缴的,结余经费可设立科研预备金(由项目负责人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预备金账本),也可作为项目组人员费支出,其中人员费支出不能超过结余经费总额的60%,项目人员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分配总体要求(纵向15%,横向30%)。

    第二十七条  各类课题结题后一年内应办理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结余经费划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51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1]2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管理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