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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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资金审批办法长大校发〔2012〕119号

时间:2013-03-25 12:45:45     点击:

长江大学资金审批办法

长大校发〔2012〕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以及我校《关于转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六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长大发[2011]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金支出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章  预算资金的审批

第三条 计划范围内的预算资金的审批。预算资金包括年初预算资金和专项下达资金。年初预算资金为学校预算文件下达给各单位的经费(包括综合经费、公务费及专项经费);专项下达资金为上级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下达的各类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一)院(系、部)综合经费、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费由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审批。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是指院(系、部)综合经费和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费之外的纳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协管的预算专项经费和专项下达资金,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规范资金的使用。

1.预算下达到各单位使用的专项经费,3万元以内由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3万元 (含)以上经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预算下达到归口管理部门的面向全校性的专项经费,5万元以内由归口管理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批;5万元 (含)以上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以学校名义承办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凡需由学校开支相关经费(含接待费)的,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四)会议费、差旅费的审批。为严格预算内会议费和差旅费的管理,除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外,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安排非工作性质的会议和出差。各院 (系、部)参加与教学、学科建设等有关的会议,由院 (系、部)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调整计划项目的预算资金审批。教学院(系、部)在教学、学生经费等大类计划项目内,确因需要调整预算的,报请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属部门分管的工作所需经费需要调整计划项目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校领导调节基金项目的审批。校领导调节基金是年初预算安排用于校领导分管部门工作经费不足时,分管校领导所批准列支的工作经费。此项基金开支须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按政策或文件(合同、协议)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审批。

(一)按预算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的支出,由计划财务处审批;

(二)按预算支付正常的政策性人员经费(包括职工工资及津贴、奖酬金、电话补贴、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批;

(三)按学校文件(合同、协议)约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归还贷款本金支出,由计划财务处审批;支付后勤包干费、物业管理费、社会化公寓住宿费,由后勤服务集团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批。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助学金、生活补贴等由学生事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文理学院、工程技术学院等发生的课酬、津贴、工资等人员支出,由各学院分别按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分配办法,在批准的预算内由人事处审核,各学院负责审批。

第九条 学校维修项目资金的审批。

(一)教学实验室建成后的简易维修(金额在3万元内),由基本建设处、审计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从教学实验室维修费中支付;

(二)应急抢修、公共场所维修、房屋屋面维修,由审计处、后勤服务集团、计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从学校预算的专项维修经费中支付;

(三)学校立项维修工程,由基本建设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从学校预算的立项维修经费中支付;

(四)其它维修项目,由基本建设处、审计处审核,院(系、部)负责人审批,从单位自筹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学校预算中待支经费的审批。待支经费指学校为解决突发事件或年初预算时无法确定的工作而安排的一种预算经费。其使用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5万元以内由计划财务处审批;

(二)5万元 (含)至20万元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三)20万元(含)至50万元由校长审批;

(四)50万元 (含)至100万元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100万元 (含)以上,需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支出,报销时,若实际支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由计划财务处按照会议决定审核报销。若实际支出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则由计划财务处提出经费处理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单位事业基金的审批

第十二条 单位事业基金是指根据《长江大学校属单位创收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09]178号)和《长江大学校属单位事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09]179号)规定,提取到单位的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使用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

第十三条 对外支付设计费、征地费、审计费、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等,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执行,由基本建设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报计划财务处核实后送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决算款、监理费等,严格按学校建设项目的付款流程进行,由基本建设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报计划财务处核实后送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上述所有资金在严格按照其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的同时,若有按规定需要招投标或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执行时必须招投标或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付款时需提供招投标会签记录或政府采购确认函。

第五章  审批管理与审批责任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明确财务审批人,并以书面形式交计划财务处备案。若财务审批人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

    第十七条审批人因外出而不能审批的,可授权其他领导代为审批,但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应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各单位上报的财务审批人或授权委托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办理有关借款和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审批负责人不得审批本人管辖范围之外的开支。校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其他校领导代为审批;没有委托的,在有紧急开支的情况下,主管财务校领导与分管校领导沟通后可临时代为审批。

    第二十条借款时,校领导已审批签字且报销时没有超出审批事项及金额的,校领导可不再签字。

    第二十一条审批人对审批的各项借款和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资金使用人对借款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

   第二十二条审批人应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结算或核销各种借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按《长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2]71号)的规定执行并按其中的“借款与报销管理”的规定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除国家和科研项目提供单位(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学校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