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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长大校发[2004] 62号
为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核算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长江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和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计划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基建财务实行由学校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权统一的管理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2.根据学校资金可供量和内部调剂的能力,编制年度自筹基建资金计划。 协助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审定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年初一次性下达。
3.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4.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5.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6.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维修(或更新改造)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处承办的工程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含更新改造工程,下同)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应配合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情况,拟提出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学校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有关部门一道审核工程项目概预算。
3.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工程项目相关合同事宜,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4.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前的相关手续。
5.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按期保质竣工。
6.按合同规定,负责审核、签署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支付。
7.负责审核施工企业编制的工程进度报表。
8.及时办理已完工程结算,并协助做好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
9.做好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衔接工作。
10.负责收集、整理、建设档案馆所需要的各种基本建设档案资料。
第九条 学校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凡上年未完基建计划须重新列入当年基建计划,否则视为无计划处理。
第十条 严格基建计划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的建设性质、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严禁超投资计划行为的发生。对于确因客观需要增加投资的项目,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须报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投资调整后,应在资金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基建计划。确需追加预算的,须党委常委会同意,方可追加基建投资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将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资料送交计划财务处,以确保基建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2.学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3.金融机构贷款。
4.其他经批准可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基建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组织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
1.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财政性基建拨款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2.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3.建设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3)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审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航标设施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4)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4.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转入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须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6.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账手续。
第十四条 各类工程施工,不论大小,不论校内校外,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违约处罚条款、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后方能支付。
1.各类工程原则上不予支付预付款,确需支付的,须经业务主管处室与计划财务处研究,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预付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工程进度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建设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基建的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还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
2.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前,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工程款的70%,结算最后一笔进度款时须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实行监理制的工程,按照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由施工单位填报工程量清单(或形象进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或形象进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副处长和处长签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送计划财务处;
根据资金状况,经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长签字后,向施工单位办理支付。
4.实行自管的工程,按照经现场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由施工单位填报工程量清单(或形象进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现场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或形象进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签署意见,报工程管理科审核,经分管副处长和处长签字后,按审批权限审批后,送计划财务处;
根据资金状况,经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长签字后,向施工单位办理支付。
5.工程竣工结算,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应对工程进行初审,再报送审计处审计。施工单位按审计审定的工程款总额,扣除已支付工程进度款,再足额留下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后,凭审计结论填写支付工程剩余款的申请,送基建财务科核实数字,报主管处室领导签字,经计划财务处领导同意后,向施工单位办理支付。
6.工程保修期满,施工单位向主管业务处室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经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根据保修期内支付保修费用情况,经业务主管处室领导签批后,到基建财务部门办理剩余保修金支付手续。
7.合同中规定需自购材料的,工程业务管理部门须按照严格的控制程序办理。基建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业务主管处室和计划财务处领导签批后,办理料款支付手续。
8.工程监理费的支付,由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数额和时间向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监理费支付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其职责落实情况,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计划财务处,经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基建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支付。
9.所有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必须至少在一周以前,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书面用款计划,以便筹集、调度基建资金。
10.工程优质奖的支付,须按合同规定,且凭工程优质证书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5.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6.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7.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8.无年度基建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付款方式:
1.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超过1000元的须以转帐、信汇、电汇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2.用银行结算票据支付基本建设款项时,应取得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符合财会制度要求的发票(或收据),且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印章与合同或协议上标明的相一致。
3.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要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真实,项目完整。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基本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参照国家规定,按基建工程量,核定基本建设管理费,由基本建设处掌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维修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