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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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2〕119号

时间:2013-03-25 12:47:26     点击:

长江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长大校发〔2012〕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各类学生学费(含住宿费,下同)收缴工作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费,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生和已毕业但仍欠费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执行。未经批准,校属其它单位不得另立名目、标准自行收费。

第五条各教学院(系、部)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主体,院长(系、部主任)全面负责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各教学院(系、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落实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学校管理部门要协助教学院(系、部)做好学生学费缴纳的宣传、督促和催收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学费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收取学生学费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对各类办学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学校按学年收取学生学费。计划财务处应会同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招生与注册处,于学生报到注册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学生须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一次性缴清该学年的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好缴费凭证,以备注册核查。校属各有关部门应凭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收费票据办理学生校内学籍注册及宿舍安排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学费的收取标准。

1.学费收缴按照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2.留(降)级学生一律按留(降)入年级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

3.由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转入本校借读的学生,除按独立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外,均按转入年级的标准计收全学年学费(含住宿费)。

4.家住学校附近且有特殊情况不能住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部)同意,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后,免交当年住宿费。申请及审批手续必须在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办妥,并报计划财务处核查,否则视同住校处理。

5.继续教育学院在籍学生和相关单位委培学生在我校本部借读,除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外,还须按转入年级的标准计收全学年学费(含住宿费)。

第九条学生发生退学、休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情况以及学生宿舍调整时,校属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以及时办理学费、住宿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学生事务处、计划财务处要切实做好学生贷款工作。各院(系、部)及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及申报工作。要积极鼓励学生生源地贷款,尽力解决贫困学生的学费问题。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并及时将催缴通知书印发至各院(系、部)及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招生与注册处。

第十二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或未办理暂缓交费手续而拖欠学费者,采取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1.由辅导员、班主任及时将欠费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予以催缴;

2.不予办理校内学籍注册手续;

3.每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校内学籍注册手续者,不能参加选课和课程考试等正常的教学活动;

4.不予办理出国留学等手续;

5.取消其年度奖助学金评比、评优、推优、推免研究生及其它受惠资格。

第十三条对于已办理暂缓交费手续且又处于毕业年级的欠费学生,必须在毕业前的秋季学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或在毕业前缴清学费。否则,缓办离校手续和就业报到手续,缓发毕业证、学位证。

第四章   学费的缓、减、免、退

第十四条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申请,经该生所在院(系、部)审核,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交学生事务处审查核定,签署是否同意缓交、缓交期限等明确意见;缓交人数比例要控制在各院(系、部)学生总人数的3%以内,学生事务处将缓交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招生与注册处和计划财务处。

第十五条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力度,鼓励学生在生源地贷款外,还可帮助学生进行勤工助学,评定特殊困难补助,并对学费进行适当减免。

第十六条学费、住宿费的退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已交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凡入学三个月以内自动退学者,其学费按50%的比例退还,超过三个月者则不予退款;新生入校后因体检不合格而退学者,其学费(含住宿费)可全额退还。

应征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缴费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后复学者,其缴费按复学就读的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六章 责任单位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全日制研究生收费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收费工作由相关院(系、部)负责,其中,纳入一年级教学工作部管理的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由一年级教学工作部负责;成人教育类学生收费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对学费收缴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并按缴费到账率对责任单位实施奖励和处罚。

1.第一次考核时间为12月31日。按缴费到账率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核拨次年教学院(系、部)综合经费;

缴费到账率=(在校学生已缴费额/在校学生应缴费额)*100%;其中,学生已缴学费额含通过生源地贷款及国家助学贷款等措施到账的经费。

缴费到账率达95%及以上的责任单位,学校全额核拨该单位综合经费;缴费到账率在95%以下的责任单位,学校按缴费到账率核拨综合经费。

2.第二次考核时间为6月30日。对缴费到账率超过95%的单位,按收缴的超出部分的学费比例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表:

缴费到账率

院(系、部)超额部分

奖励比例

相关职能部门

奖励比例

95—96%(含)

10%

1%

96—97%(含)

12%

2%

97—98%(含)

15%

3%

98—100%

20%

5%

对收缴学费相关责任人的奖励,由院(系、部)和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制定具体奖励细则,并兑现奖励;对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招生注册处、计划财务处)的奖励,以全校平均缴费到账率计算。

对缴费到账率低于95%的单位,学校按相应比例兑现责任单位综合经费。

3.对第一次考核缴费到账率低但第二次考核时缴费到账率高的单位,其当年综合经费的划拨与奖励,以第二次考核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奖励院(系、部)收回往届普通全日制学生欠费,一年以内按到账额的20%奖励,一年后按到账额的40%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06〕9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