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22 15:02:16 点击:
校属各单位,全校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长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12〕71号)的规定,学校从
一、我校在册的教职工(含本校正式职工、人事代理、合同制职工、非农工)必须在计财处纳税系统申报基本信息,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用工形式和职工代码等。教职工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课时酬金、科研劳务费等在减除免税额3500元/月(持外籍护照的职工免税额4800元/月)及免征税部分(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独生子女补贴)之后,全部录入纳税申报系统按规定据实纳税。
在册职工劳务费发放表
科研课题编号:
院系 |
职工代码 |
姓名 |
劳务费 |
身份证号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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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以各种名目发放给职工的加班费、劳务费、年终奖、先进奖、考勤奖、工作补贴、节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以及各种培训班课时费、成人教育课时费、论文指导费、评审答辩费等,按税法有关规定界定为工资薪金收入,应与本人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算缴税。
二、聘请外单位工作人员(含我校研究生及本专科生)所发的讲课酬金、劳务报酬、工作补贴、奖金、实验费等,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
学生劳务费发放表
科研课题编号:
院系 |
学号 |
姓名 |
劳务费 |
身份证号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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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
科研课题编号:
地址单位 |
姓名 |
劳务费 |
身份证号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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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格每月受理一次,由课题组报计财处综合管理科(纸质和Excel电子文档),计财处每月1日--10日、15日--31日计税并办理发放业务。
三、按照《税法》的规定,凡符合以下情形的职工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
1、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金(有获奖证书但奖金自筹的不属免征范围)。
2、学校用工会经费、福利费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补贴、抚恤金及救济金。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
4、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本条规定,我校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人事处每年提供延长退休的高级专家名单。
5、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等。
本计算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应税项目,按《税法》中的规定办理。
专此说明。
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