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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3-03-25 11:27:35     点击:

长江大学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长大校发[2004] 16 附件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内外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理顺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加强财务监督,制止违法活动,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学校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在收取教育事业性收费和科研服务收费等收费项目时向被收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合法收费凭证,是财务人员进行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核算稽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后勤集团、医疗保健中心、校办产业执行行业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会计单位,另有规定的,取得收入时所开出的票据或发票,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使用、发放、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二章  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有学费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务服务行业发票、内部收据和结算单。

第六条  学费专用收费票据用于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资料费、培养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用于收取除学费外的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税务发票用于收取科研项目服务费、咨询费及其他经营收入等。内部收据和结算单,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财务结算及指标划拨。

第三章  收费票据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

第七条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派专人凭财政、税务批准的许可证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办理购领手续,并做好领用登记。各单位使用收费票据,一律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严禁自行购买收据。

第八条  校内任何单位收费时,必须开具收费票据作为会计核算和记帐的凭证。开具收费票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收据联上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可签名),不得用行政章或其他印章收费,如有作废应整份保存。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如因经济活动特殊需要使用有价票据,应报计划财务处批准,向计划财务处提交票样(如游泳票、电影票、舞票等票证),由计划财务处监制、发售、稽查、管理。

第十条  票据领用人在启用收费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报告,由计划财务处上报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依照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保管工作,并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发、用、作废、结存账目。如发生机构调整和有关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办理票据缴、销、清、结算手续或移交手续,不得私自处理、销毁专用空白票据。

第十二条  各收费单位领用收费票据,应专人管理,做好领用记录,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入帐,并由会计人员注明每份收据入帐凭证号。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后,票据领用人应将票据存根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审核票据封面填写的收费起止时间、收费金额、票据起止号等是否齐全,作废联是否保持完整,所收款项是否按要求结清。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计划财务处领用的票据,用完后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核销,否则,前不清后不领。每年年度终了十日内,各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将上年所领已用和未用票据全部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核销,做到当年发放当年收回,收回票据要严格校对号码和收交金额,如出现差错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收据,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全额没收所得款项,并上报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票据进行抽查。票据领用人违反上述规定使用票据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11日执行。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