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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关于办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时间:2022-03-30 16:38: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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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填报方式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实名制登录后选择“我要办税” 


2.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3.选择婴幼儿护理专项附加扣税,所属年份选择2022年


4.按APP步骤核对申报人信息、添加婴幼儿子女信息,选择夫妻双方扣缴比率


5.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长江大学


三、注意事项

1.扣除年度务必选择2022年及以后年度,添加页面才会显示“婴幼儿照护费用”页签。

2.若子女已满3周岁,不可采集婴幼儿照护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集子女教育信息。

3.对于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子女,可暂时使用“医学出生证明”进行采集,在为子女办理居民身份证后,需及时更换子女居民身份证件信息。

4.使用“其他个人证件”进行采集时,需在“备注”栏补充具体的证件名称。


计划财务处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