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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温馨提示

时间:2022-05-25 15:41:52     点击:

全校教职工:

为了简化医疗费报销环节、提高效率,更方便快捷地做好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报销要求

请教职工依据发票报销样本自行将医疗发票粘贴好。要求:

1.按鱼鳞状粘贴,定点医院和非定点医院报销单据分开粘贴。

2.定点医院就诊不再开具转诊单,需转非定点医院就诊的教职工,经所在校区医院开具转诊单,转诊单由接诊医生、院长签字确认。

3.校外门诊报销资料清单:就诊电子处方、电子发票、门诊发票清单、检验报告单(原件报销后退还本人)。

4.住院报销资料清单:电子发票、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明细总清单。

5.报销药费实行银行转账支付,请教职工提供银行开户行名称及银行一类卡卡号(工行、农行、建行),建议使用报销人工资发放银行卡号。

二、审批要求

校外医院就诊医疗发票由校区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发票内容不能涂改,一经涂改则视为无效发票。

三、定点医院

1.在荆州校区工作或居住的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定点医院为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中医院、荆州市妇幼保健院、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荆州市胸科医院、校医院。

2.在武汉校区工作或居住的在职教职工,定点医院为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中医院、荆州市妇幼保健院、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荆州市胸科医院、同济医院、蔡甸区人民医院、蔡甸区中医院、校医院。

3.长期异地(荆沙城区除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由个人自行选取居住地的两所公立医院和一所社区医院及校医院为定点医院。自行确定的定点医院须经离退休服务处审核、校医院备案,作为该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的依据,选定后的医院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4.地方病、传染病、精神病等特殊疾病可在工作或居住地专科医院诊治,视同为定点医院。

5.药店发票及民营医院发票不予报销。

四、报销政策

职工医疗费报销依据《长江大学教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制度》、《关于调整我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报销比例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中没涉及到的有关医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报销,参照荆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报销时间及地点

1.东校区:工作日全天接单,地点:保卫处大楼106室(排球场东边)。

2.西校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接单,地点:西校区医院。

3.城中校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接单,地点:城中校区医院。

4.沙市校区: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第一周的星期五接单,地点:沙市校区医院。

5.武汉校区:工作日全天接单,地点:武汉校区管委会财务部。

6.全年累计医疗发票金额不足500元的,请在当年的12月份集中报销。

7.以上各校区的报销时间从20229月起执行,各校区已通知了6月份报销时间的,按已通知报销时间执行。

 

计划财务处

后勤保障部

2022年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