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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3-05 15:14:39     点击:

全校教职工:

为切实维护全校教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切实为广大教职工做好财务服务工作,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11日至12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2020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31日至630日。

六、办理方式

教职工自行申报办理年度汇算。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七、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八、温馨提示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教职工务必于6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税务申报系统将于630日后自动关闭申报通道。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汇算清缴,应补税而未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退税而未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视为个人自动放弃申报退税,将造成纳税人税款应退未退损失。

九、业务咨询电话

计划财务处综合科潘志文0716-8060862

 

附件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22020年度个税汇算APP自行申报操作流程

 

计划财务处 

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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