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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税的说明

时间:2019-09-12 11:30:16     点击:

全校教职工:

20191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式,从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改为了累计预扣法。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税后,特别是在本年度的七、八月份,造成了部分教职工“工资没有变化,但纳税金额增加了几百元不等的”的现象。针对此现象,现将个人所得税计税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我校教职工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扣减“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进行按月累进税率计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按所对应的税率级次分别计税,因此会产生所谓的税率跳档

2、随着纳税人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产生税率跳档,月度纳税也随之增加。同时,应纳税所得额高的纳税人,会更早遇到税率跳档,而且下半年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万元、30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还会继续。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3、举例说明:

1)假设纳税人马小云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万元,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1应纳税所得额为 6000,适用3%税率,以此类推,到6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仍按照3%计算,所以1-6月每月应预缴个税180元;而到了7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4.2万元,其中超过3.6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跳档10%,所以7月份应预缴个税:600元,比之前几个月多了420元。

2假设纳税人丁小磊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万元,也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元(减去5000元免税额及1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适用3%税率,1-4月每月预缴个税270元。到了5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比马小云早2个月超过3.6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的第二级,预扣率为10%,他的预缴个税变为900元。

4、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影响,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减税效应是非常明显的。大家比较去年同期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会发现20191-9月纳税总额比20181-9月纳税总额有很大幅度的下降。

 

如有政策上的问题需要咨询或办理相关税务业务,请致电:0716-8060862,办公地点: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科(行政楼302室)。

 

 

 计划财务处

   201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