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首页 > 正文
时间:2019-09-12 11:30:16 点击:
全校教职工:
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式,从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改为了累计预扣法。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税后,特别是在本年度的七、八月份,造成了部分教职工“工资没有变化,但纳税金额增加了几百元不等的”的现象。针对此现象,现将个人所得税计税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我校教职工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扣减“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进行按月累进税率计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按所对应的税率级次分别计税,因此会产生所谓的“税率跳档”。
2、随着纳税人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产生税率跳档,月度纳税也随之增加。同时,应纳税所得额高的纳税人,会更早遇到“税率跳档”,而且下半年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万元、30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还会继续。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3、举例说明:
(1)假设纳税人马小云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万元,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6000元,适用3%税率,以此类推,到6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仍按照3%计算,所以1-6月每月应预缴个税180元;而到了7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4.2万元,其中超过3.6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跳档”到10%,所以7月份应预缴个税:600元,比之前几个月多了420元。
(2)假设纳税人丁小磊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万元,也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元(减去5000元免税额及1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适用3%税率,1-4月每月预缴个税270元。到了5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比马小云早2个月超过3.6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的第二级,预扣率为10%,他的预缴个税变为900元。
4、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影响,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减税效应是非常明显的。大家比较去年同期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会发现2019年1-9月纳税总额比2018年1-9月纳税总额有很大幅度的下降。
如有政策上的问题需要咨询或办理相关税务业务,请致电:0716-8060862,办公地点: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科(行政楼302室)。
计划财务处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