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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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4 09:15:38 点击: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
2019年11月,荆州区税务局通过大数据筛查,对我校科研劳务费发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税收风险预警,并要求进行整改。学校于2019年12月发布了《关于科研劳务费报销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提示》,并暂停了科研劳务费发放工作。2020年科研劳务费发放工作正常进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 严格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务报酬支出”
项目组聘请的无工资性收入在校学生及签订用工合同的项目组成员,取得的稳定性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他提供劳务的课题组成员取得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2.科研劳务费发放程序
在校学生及签订用工合同的项目组成员,填写《长江大学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及劳务报酬发放表》(学生必须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单号,签订用工合同项目组成员必须提供按月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保号);其他人员到邮局代开税票或通过支付宝“发票管家”发票代开业务代开发票,凭取得的票据到计财处报销。计财处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避免工薪及劳务报酬重复发放
避免同一个学生一个月内被不同的多个项目组发放工资薪金。
4.准确提供劳务聘用人员信息
姓名、身份证信息务必要完整、准确。
5.准确提供劳务聘用人员的银行帐号
目前长江大学科研劳务费发放银行仅支持农行和建行,武汉校区发放银行只支持农行。
6.发放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
发放标准要参照目前武汉市或荆州市科学研究和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7.不得随意变动劳务聘用人员身份性质
对提交工薪及劳务报酬发放表人员性质时,同一聘用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至少一年内)人员性质应保持不变 。
8.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资薪金申请表
武汉校区在每月17日前、荆州校区每月21日前提交,每月超过上述日期提交申请表的,将计入下个月发放。
9. 在规定限额内发放横向项目工薪及劳务酬金
横向科研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的科研项目,其人员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70%,其它项目的人员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10. 谨慎提交工薪及劳务报酬发放表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请谨慎提交工薪及劳务报酬发放表,一经提交就不得随意撤销。计财处汇总当月人员经费发放总额作为下个月的工资基数,计提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随意撤销发放表将影响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请各科研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实施科研劳务费发放工作。
业务咨询电话:潘志文13886618037,0716-8060862
计划财务处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横向科研发放酬金--购买保险合同工.xls】已下载次 附件【 横向科研发放酬金--外聘员工及退休工 - 副本.xls】已下载次 附件【 横向科研发放酬金--在职职工.xls】已下载次 附件【 横向科研发放酬金--学生版本.xls】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