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8 10:14:42 点击:
关于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通知
全校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要求,请全校教职工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对照条件。填写信息前,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两个文件及填表说明,将个人情况与6项“专扣”对照,看看自己符合几项,不享受的项目不需填写;
2.留存资料。此次教职工所填信息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备查资料)。教职工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教职工个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电子模板中的必填项目必须填写完整;
4.不要修改、删除和调整电子模板的字段格式。
二、报送时间及格式
1.报送时间
2019年1月10日之前
2.报送方式
个人分别填写,单位集中报送,不接受个人申报。电子版文件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_职工代码姓名.xls(请严格按此文件名报送且保留下划线),单位经办人收集齐后以压缩文件方式传送计划财务处。
纸质版打印二份,本人签名后一份自己留存,一份交所在单位送计划财务处。
三、联系方式
资料报送:行政楼302室计划财务处综合科
联系人:潘志文 电话:8060862,13886618037
QQ邮箱:278972515@qq.com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xls
附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docx】已下载次 附件【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docx】已下载次 附件【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需留存的备查资料.xls】已下载次 附件【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xls】已下载次